面对遭性侵的主体,这次从男性性侵被害者的角度去看其心里创伤,也一窥社会对于性侵被害者的种种迷思。

从辛巴威猎精党[1]到无套内射性侵案[2],社会大众的反应中,仍可以看到许多性侵迷思。下列以男性性侵受害者为中心,整理出一些常见迷思。有些迷思并不只影响男性。

为了方便阅读,统一采用“加害者”和“受害者”两个词汇。

迷思一:男人不会被性侵——至少很罕见。

事实一:男人也会被性侵。即使不算隐忍不报的黑数,单是台湾的官方性侵通报统计,男性受害者占全体受害者的比例,10 年来已从 3% 成长为 15%,并没有想像中的罕见。[3]

迷思二:男人有力气,如果不想被性侵,加害者根本不可能得逞。

事实二:不是所有男人都有较大的力气,而且有力气也不代表不会被性侵。我们说“性侵”而不说“强暴”,就是因为性侵害不一定都是暴力胁迫的,还有下药、灌醉、诱骗或权力威胁等可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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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被性侵的男人到底是不是男人啊?真没用,连保护自己都做不到!

事实三:为什么男人就不能受伤、不能脆弱、一定得保护自己?再说性侵有很多种形式,有时候受害者并非不愿抵抗,而是无法、不敢或不知道可以抵抗。

迷思四:女人不可能性侵男人。

事实四:当然可能。性侵害不单指“被插入”,更何况女人也可能插入男人。[4]

迷思五:如果男性受害者勃起或射精了,代表他其实乐在其中,所以不能算是性侵害。

事实五:你知道前列腺指诊也可能让男性射精吗?即使你不想要,身体还是可能有反应。而且,性侵害的重点是“违反意愿”,身体反应并不代表心理意愿。

迷思六:遭受性侵后,男人受到的伤害没有女人严重。

事实六:所谓的伤害是指什么?如果是指情绪反应,男性确实可能因为社会期待,而较不敢表露情绪,但“没什么激烈的创伤反应”不代表“受到的伤害比较轻微”。如果是指后续议题,不同性别的受害者,面临的议题或许略有差异(例如女性要面对失贞谴责,男性则要面对吸血鬼迷思),但“指出差异”不等于“伤害比较”——后者常常沦为“比较惨的才有资格说话”的弱势竞争,这对受害者而言,只会平添更多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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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七:起码女人性侵男人时,男人有爽到。好幸运哟!

事实七:为什么“性”对男人来说一定是赚到的?不是所有男人都想要性,不是所有男人都欲望女人。而且,身体反应不代表心理意愿,性愉悦不能用来取消性暴力的伤害。

迷思八:俊男美女即艳遇,老丑肥胖是骚扰。

事实八:性侵害的伤害,在于受害者被加害者当成满足需求的物品,而经历了某种难以抵抗的、无法拒绝的、失去自主权的非人时刻;如果是熟人性侵,还要面对信任感的破碎与遭到背叛的感受。无论加害者的外在条件是否符合受害者的情欲偏好,都不是否认这些伤害的合理藉口。

迷思九:只有男同性恋才会被性侵。

事实九:任何性倾向的男人都可能被性侵。

迷思十:只有男同性恋才会性侵男人。

事实十:大部分男男性侵的加害者自我认同为异性恋。性侵害是一种暴力,而不是一种亲密关系,它要满足的重点往往不是性欲,而是权力、支配与情绪,因此和双方的性倾向无关。

迷思十一:男男性侵的受害者会变成同性恋。

事实十一:不会。没有证据显示人的性倾向可以被外力改变。即使性侵害经验让你察觉了自己对同性的欲望,也只说明了对你而言,该次经验亦有自我探索的意义。它仍然是性侵害,只是同时也是自我认同的起点;你并非“变成”同性恋,只是开始认识自己。

迷思十二:受害者总有一天会变成加害者。

事实十二:确实有研究指出“加害者可能曾是受害者”,但逻辑上并不能反推成“受害者会变成加害者”。这种受害转加害的错误认知,我们称为“吸血鬼迷思”,往往针对男性受害者,甚至造成受害者为了不被当成潜在加害者,而不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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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三:加害者大多是陌生人。

事实十三:大部分是熟人,至少有一定程度的认识或往来。在台湾,熟人性侵占 7-8 成。

迷思十四:加害者通常有某些特征⋯⋯例如劳工阶级、精神疾病、言行怪异或其貌不扬。

事实十四:许多加害者看来就与你我一般无异。尤其熟人性侵,加害者常常是受害者信任的人,强调外貌根本没有意义,反而将黑锅丢给特定族群承担。

迷思十五:伴侣之间不会发生性侵害。

事实十五:会,因为性侵害的重点是“违反意愿”。

迷思十六:有些人不可能是性侵犯,比如女同性恋不可能性侵男人。

事实十六:性侵害不见得是为了性欲满足,也不是只有性器官接合这一种形式,因此性侵害与性别或性倾向无关,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都可能是加害者。

迷思十七:事发时受害者有跟加害者亲吻爱抚呀,这怎能算是性侵害?

事实十七:性侵害的重点是“违反意愿”,“性”则不是点了头后就必须全上的完整套餐。因此,同意亲吻,不代表同意爱抚;同意爱抚,不代表同意性交;同意阴道交,不代表同意肛交;同意肛交,不代表同意口交。理所当然地将同意亲吻当成同意性交,便可能违反意愿,成为性侵害。[5]

迷思十八:受害者应该恨死加害者才对吧?怎么事后仍然有说有笑,甚至帮对方说好话?

事实十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很复杂的,不见得非黑即白、全好全坏。例如父母性侵子女后,子女可能一面恨着父母,一面又爱着父母,这种矛盾,其实并不奇怪。

迷思十九:忘了才是好事,最好闭口不谈。过去的就过去了,让时间疗愈一切吧!

事实十九:是否过去,如何处理,应该尊重受害者的准备与意愿。一厢情愿地呼吁受害者放下,例如要求家内性侵受害者“为了家庭和谐,别再追究了”,可能只会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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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十:我只是在提醒受害者保护自己、降低风险,才不是在谴责受害者。

事实二十:烫伤发生后,是先冲脱泡盖送,还是抓着对方的手大骂他不懂远离热水?在伤痛疗愈前,指责受害者的言论,只会造成二次伤害,让他们更难复原。我们当然可以讨论如何降低风险,但当社会氛围已经不成比例地要求受害者自我保护时,继续责怪受害者不懂得保护自己,等于轻纵加害者和社会网络的责任,却独独归咎受害者。

总之,上述迷思可以归纳成:

  1. 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都可能是加害者。
  2. 受害者的体型、受害者有没有性兴奋、加害者好不好看、事发时他们有没有亲吻⋯⋯都不是合理化、淡化或否认性侵害的有效藉口。
  3. 性倾向不是性侵害的成因,也不是后果。
  4. 加害者很可能曾是受害者,不代表受害者很可能变成加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