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之名的冲突,究竟能不能静下来站在对方的立场想想、倾听对方的声音?撕裂的同时,是否能在混乱中找到温柔和解的可能性?

前阵子同性婚姻合法化议论纷纷,我非常关注这个议题,但我同时却也不忍阅听相关新闻报导,看到双方正反意见论战的语言和肢体暴力。我是一个对冲突非常敏感的人,我在“以爱之名”的争辩中看见仇恨,冲突的氛围让我很担心,累积的血泪换来的关切到底值不值得,理性的讨论真能带来拨云见日?还是只能更加深彼此的歧见?

人虽自由平等,但法律仍赋予特定关系之当事人不同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每种性别在法律前也皆为平等。只要是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为自己所做所为负责的人,都享有权利,也有负担义务的能力。法律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尊重自主性和独立性,只要在不妨碍他人享有相同权益的前提下,人皆自由、平等。

但在特殊情形,为了“理性、良知和正义”,法律仍试着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将人作区隔,用不同的角色类别化,区别对待。例如,年龄高低或心智障碍与否会影响行为能力的判断,法定关系和意定关系也会影响法律上的地位。举例来说,法定关系的亲属或意定关系的代理人,法律都因为特定关系的连结而赋予当事人特殊的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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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亲属法上,不论是父母子女或血亲,重点皆在血缘的联系,有无血缘是个泾渭分明的事实,非黑即白,法律赋予血缘特别的意义,争议也相对较少。较为特别的是,有些不具血缘关系,但仍享有亲属法上的特殊地位者,如被收养者和配偶,这些打破血缘限制,但却享有相当于具有血缘关系的特殊地位,才是容易引起争端的角色。

浓厚人文色彩的民事契约所体现的价值公私参半

婚姻和收养,都是具有高度人文色彩的民事契约,一方面因具有人伦情理,所以需特别维护此契约所展现的道德意义;一方面既是民事契约,所以需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天秤的两端,伦理道德的公益和契约自由的私益,难解难分。

有些人认为婚姻仅限男女,有些人认为婚姻不限男女,但说到底,婚姻都是一只民事意定契约。有些人认为婚姻价值是家庭人伦的道德基石,是公益,也是公意(公众意识、公众意思);有些人认为婚姻价值是私事,是私益,也是私意(私人意识、私人意思)。

我同意婚姻是众人之事,因为婚姻具有对外效力,人人皆需尊重,不得否认,但婚姻同时也是私人之事,因为只要双方同意,且能为自己所做所为负责,人人也皆需尊重,不得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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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同身受,再来谈尊重

很多人不解为什么反对同性婚姻,但同样也有很多人不解为什么支持同性婚姻,双方的讨论好像常常不在同个频率上,各说各话。我试着多次揣摩反对者的逻辑,或甚至根本不要有逻辑,我单纯假设自己站在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去体会、感受反对者的情绪和情感。当我想像自己是个反对者时,我发现我自己似乎就不再如原先愤怒或疑惑,身为一个假想的反对者,我发现我最在意的,不是我的论理多有道理,而是我的声音能被倾听。同样地,支持者最希望的,不也是能被反对者好好倾听与尊重。

不论是不是以“婚姻”的形式,还是以“配偶”、“伴侣”或“家属”的名义,我乐见同性或是多元性别的朋友也能有享有和传统异性婚姻配偶完全相同的法定地位和权利。

性别带给我最大的收获,不只是正反面的论证、正反以外的批判,还有偶尔跳脱逻辑思考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性别让我学会站在不同的角度倾听、思考和论述,从生理和心理的角度出发感受人的温度。法律则让我学会搜集、推论和综整,以谨慎和严密的态度进行有条理的逻辑辩证,一个是感性,一个是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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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集体意识,便能定位婚姻体制的法治意义与其普世价值

婚姻到底是不是仅限于异性才能构成,说实话这只是价值观的选择,“以爱之名”仍可能会有完全相反的结论。现代人以“法治”为荣,法治代表法律至上,以法管法,并确保法律能象征人民的集体意识。然而,法律说到底也是人自治的产物,没有人,哪来的法?

婚姻体制藉由法律来约束,但法律始于人,终于人;法律始于众,也终于众。法律象征集体意识、普世价值,法律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关于婚姻体制的性别议题,我们要找寻的是集体意识,并透过教育,使之成为普世价值。

后记:这篇文章存放了整整三个多月,我的思绪难以沉淀,刻意避开关键时刻发稿,也是希望能在冷却时点供大家参考,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