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男性以及女性,该如何面对自己的情欲缺口?而“主动追求性关系”的女性难道就一定得是荡妇或是很悲情吗?

稍微讲一下我的看法好了。

我支持通奸除罪,以及性工作合法化。我认为媒体对阿基师的钜细靡遗,对刘小姐的追杀,和这些不成比例铺天盖地24小时放送的密集报导都是不可取的。(尤其还去问彭华干是否觉得被平反了,平反你爷爷啦,彭华干对于刘小姐的轻蔑和污辱跟刘小姐后来是否从事性工作是有甚么关系?还是性工作者的身体就不需要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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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同意眼前还有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议题需要我们的关注,但是我却不能认同,公民们把这两件事情打成低下的、不值一提的,或是完全私人的事情,并进而带着鄙视的口吻说,这怎么能算新闻;带着不屑的口吻说,拜托公民们要关心一点“真正的”、“有水准的”新闻好吗? 我以为就是好公民们这种将性弃若敝屣、将性视为肮脏、不入流、私密、只能做不能说的事情的态度,公民们的性才会到今天都还是被追杀、被扭曲、被彻底边缘化的议题。

正是这种好公民的“健康”心态,让性成为一个“不能说的秘密”、让性的出现“污名了社运”,让台铁可以以名声受损而获得赔偿,让有心享受性欢愉的女性都成了“病人”。

是的,我认为这两个议题是有公共意义的,并且应该要获得(某种程度的)公共讨论,而不是只如好公民们说的,“那是他们的私事”,“干我屁事”?阿基师和今年多起所谓“偷吃被抓包”的事例,不正向我们反映了,单偶关系、现行一对一的异性恋婚姻制度的不足和缺漏?如果我们的情和欲在单偶关系里是无法被满足的,现今的社会提供了我们哪些出路?在性工作不合法、通奸有刑事罪责的情况下,一个已婚的男性或女性,面对自己的情欲缺口,该怎么办?我们难道不应该从这些例子中检视,通奸罪的荒谬、性道德的霸权和婚姻制度如何抹煞了某些多元情感与性欲实践的可能?

而刘小姐的状况不仅带我们重回了老问题,也就是性工作的合法与否,更可以牵引出许多其他相关面向的问题。例如我们的社会至今对于“主动追求性关系”的女性始终不脱荡妇与悲情两个路线,如果不是“为生活所逼”或是“心里有病”,就一定是下流而肮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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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们可以看见同为性工作者之间的阶级差异。许多立法者(不只是台湾)长期相信严刑峻罚可以消灭性产业,但我们看到的是,在废除了公娼后,以及长期的罚娼不罚嫖的惯习(虽然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下,真正受到“惩罚”的其实是最底层、阶级最低、最没有资源的娼妓们。有身体资本、科技与通讯资本和人际和文化资本的性工作者们,可以相对简单地透过非传统(如无皮条客或无须站街)的方式吸引顾客,并且有着“讨价还价(bargain)”的能力,进而获得较好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然而另一群年纪大的、没有资源的流莺们,要嘛必须忍受皮条客的剥削,要嘛必须忍受警察的骚扰,在面对顾客的时候更没有协商的能力,导致经常陷入不良的、甚至是暴力的劳动环境。

一味的排除并无法消灭性产业,我们消灭的是,底层女性的劳动空间和生存机会。这难道不是值得讨论的议题吗?

更进一步,周刊事先在饭店房间里藏好的摄影机,难道对刘小姐和她的(传说中的)顾客不是一种严重的隐私侵犯?难道今天身为一个性工作者,刘小姐的隐私和身体就不需要被尊重了吗?我讲白一点,今天付她钱的是她的顾客,你和我和壹周刊凭甚么白吃白喝?

而如果性工作合法,那么刘小姐(和其他许多性工作者)的工作条件是否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而不需要成为媒体的休闲娱乐?

也不只是刘小姐和她的顾客个人的隐私而已。看到壹周刊的手法,许多人应该可以立即联想到,台湾警方有段时间,酷爱以网路钓鱼的方式抓援交,国家机器的手伸入个人各种已经发生还没发生的性生活里,以不道德和侵害隐私的方式,将个人的性欲定罪。(事件回顾!好莱坞女星裸照外流的反思:“妳穿太少,才会被强暴”的年代,其实并未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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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要问的是,好公民们如何不对今日媒体猎巫的手法感到战战兢兢?如何能够以为这不关我们的事?当跟拍、偷拍成为正常,你和我的性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你和我在情与欲方面的自由与自主,都会受到严重的损害。你和我的性,会变成我们更努力掩藏、小心翼翼对待的东西,是更不能说的秘密,是更下流的无法启齿。

照我说,我们不但不应该对些议题噤声,不应该把这些视为“与我们无关的他人私事”,反而应该大声地(但合乎比例地)谈、严严肃肃地谈、认认真真地谈,谈到有一天,性不再是禁忌,偷拍失去意义。(推荐阅读:奇怪了,太阳花女王喜欢做爱有什么不可以?

#‎支持通奸除罪
#‎支持性工作合法
#‎拒绝偷拍捍卫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