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爆发 N 号房事件,数百位女性私密影像被贩售。现行法规如何惩罚私密影像散布、未成年人性剥削?遇到性暴力犯罪,我们能做什么?一起来看深度解析!

文|Sunny

大三那年,我第一次知道,我离偷拍、散布这件事这么近。

107 年一个几乎令所有台大女生都人心惶惶的新闻爆出:一位长期偷拍台大医学院、台大本校区等女厕的男子,终于在一次安装自制隐藏针孔的马桶吸把时,遭到清洁员发现报警落网。

他叫张子彦,这时他已经拍了至少 2 年以上。


图片|Photo by Dmitry Ratushny on Unsplash

700 位受害者遭偷拍,并附上个人 IG、脸书页面

新闻一出,身边的所有的女同学们都在回想:“这两年间有没有去台大医学院上课?”“听说第二活动中心也被拍了?”“社团练习大家都有去那边怎么办?”

我也马上回想大二下,我修了开在台大医学院“法医学”,整个学期,我每周都会到医学院上课,刚好正是张子彦活跃偷拍女厕的时间点。

据新闻报导,张子彦的电脑里,总共找到了 700 位被害人遭偷拍的影片(但最后识别出身分,且提出告诉的是 60 多位被害人),被害人的影片还会加上清楚脸部的照片,甚至个人 IG、脸书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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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让我紧张了好久,但一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警方通知我是被害人的电话,我很幸运,但我身边的一些朋友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一年后,我在 FB 上看到有朋友写下自己沉痛的受害经验,从接到警方电话难以置信自己遭到偷拍,甚至刚好人在国外留学,面临交战是否要回国处理这件事,还是只能放弃?严重打乱了她原本的规划。

有些朋友勇敢地提起了刑事告诉、民事诉讼,她们拿着自己写好的民事书状,问当时才刚考完律师国考的我,请我帮他们看,当下真的很感慨,因为他们比我这个现在当律师的人,更早写了人生的第一份书状。

二十岁之初,该是无忧快乐的大学生活,却被迫接受这个社会最糟糕的恶意,但这些都只是刚开始而已。


图片|Photo by Tiago Bandeira on Unsplash

台版 N 号房:私密影像与个人隐私成商品

七月底,镜周刊报导了台版 N 号房的“青春炼狱:网路猎骗性私密影像事件簿”,当下看这篇报导时,我内心十分激动。

张子彦虽被高等法院判刑 6 年 7 个月确定,但报导中却提到,张子彦在入监前,仍继续偷拍了另外 30 名被害人,甚至持续在两大偷拍论坛“创意私房”及“触感空间”担任活跃创作者,贩卖无论是过去偷拍或是新偷拍的影片,加上被害人社群软体个资,吸引买气。

许多被害人到现在仍不敢到公厕上厕所,社群媒体上持续被骚扰,有些被害人勇敢踏出了追诉的路,但她们的隐私,依然持续被恶劣的加害人们标记成商品,在网路上贩卖着,而这些网路的恶意,如影随形地一次一次伤害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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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只是台版 N 号房事件的一隅,除了张子彦之外,还有更多恶劣的创作者,贩卖着被害人的私密影像。

论坛帐号 Airdrop5,以假冒女性摄影师的身份,诱骗多名未成年少女网红,与中国客户陪聊赚取酬劳,利用诱骗、控制的方式,骗取未成年少女的裸照、私密影片,再上传到论坛上供会员购买。

甚至于社团中丢出被害人的帐号作为“预告片”,预告即将流出的消息,种种行为令人发指。

张子彦、Airdrop5 等,绝不是单一犯罪者,他们背后有一个缜密的集团以及供需制度,有组织、制度地运行着整个犯罪生态系。


图片|Photo by Mika Baumeister on Unsplash

现行法规如何惩罚私密影像散布、未成年人性剥削?

目前在台湾,未经同意散布或贩卖他人私密影像可能违反:

刑法第 235 条散布、贩卖猥亵物品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10 条的加重诽谤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1 条不法使用个资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图营利,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偷拍或贩卖偷拍影像,还会再违反:

刑法第 315 之 2 条图利妨害秘密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

Airdrop5 诱骗未成年少女网红上传性影像,张子彦也曾潜入北一女等学校,拍摄未成年人如厕画面,两人并将影像散布、贩卖,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还会涉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儿少年性剥削条例第 36 条散布或贩卖儿少猥亵物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Photo by Clint Patterson on Unsplash

面对N号房犯罪,法律现实面下待解决的困境

性影像被散布、偷拍,外流传播的速度、人格尊严的减损程度、个人隐私名誉的侵害程度,绝对是比起其他个人隐私资讯更快、更严重的。

许多律师也遇过,有些第一线警察,甚至检察官,对于散布性隐私影像的被害人采取不友善、质疑的态度,令被害人可能二次受伤、放弃追诉,让真正愿意站出控诉犯罪者的被害人其实很少。

且目前我国的刑法仍然缺乏“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直接对应的刑罚。

比如:“散布、贩卖猥亵物品罪”的立法目的,其实是要保护社会善良风俗,并非被害人本身权益;“加重诽谤罪、个资法、妨害秘密罪”,虽然保障的是个人法益,但却是比较广泛对于名誉、隐私权的保障,并未特别区分出被害人是被散布“性影像”,而不同刑度上的订定,也让伤害极大的新兴犯罪,很可能被重重抬起、却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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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境外性影像散布的问题?仍是待解议题

这些非法偷拍论坛,常常都将网域和机房,开设在国外,让国内检调机关难以追查。

2022 年初台北地检署,破获了两个恶名昭彰的论坛:触感空间、创意私房。虽然“触感空间”的主谋落网,论坛终遭关闭,但“创意私房”创办人老马的身分却迟迟查不出来。

几个月后,老马换了境外的网域名称,再度开始运作“创意私房”,20 万部非法影片持续在这个论坛流窜。

更不用说就算出面指控,许多影像早已遭转手好几轮,成为笔笔难以消除的乱码连结。

更现实的问题,就是我们能不能“逮到”这些人?

网际网路没有国界,但司法管辖却是有国界的。

性暴力全球化下,如何加强我国跟各国间刑事司法互助,在我国的外交地位敏感的前提下,是个有难度、但我们应持续努力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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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Photo by Mika Baumeister on Unsplash

除了不上车、不成为共犯,我们还能些什么?

这一次的事件,并非偶发性的单一受害者,而是俨然成为了台湾社会非常严重的性犯罪事件。

个人层面上,观看合法录制的 A 片当然是个人生理需求正常的展现。

但面对可能的素人、外流、偷拍影片,这些未经同意散布的影片,如果有疑虑,就应该选择“不观看、不转传、不上车”,避免成为二度伤害被害人的广义加害人之一,甚至主动检举协助下架。

法律层面上,111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通过刑法修正草案,拟增订“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将区分出散布性影像、DeepFake 犯罪等新形态性犯罪,修订专门的罪章,确保刑责符合加害人所造成的伤害。

目前这个草案尚未通过,仍在立法院审议中,非常需要人民表达我们的在乎,促进立法,才不会让被害人的保护一次次落空。


图片|Photo by Nadine Shaabana on Unsplash

当你遇到犹如 N 号房的“性暴力犯罪”,我们能做什么?

最后,除了下车以外,我们还能做更多,我们也必须要做更多!当你遇到性暴力犯罪,可以这样做:

  • 不成为间接加害人:不上车、不观看、不下载、不转发
  • 积极检举非法外流、偷拍影像:按下检举钮或写信请求下架
  • 督促立法、传播知识:转发文章让更多人在乎、向立委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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