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吴宇萱性别变更登记案”认为要求当事人“摘除性器官”方能变更性别,侵害太过,有违宪之虞,并申请释宪。
伴侣盟:“这是所有人权组织发动影响性诉讼,最梦寐以求的一刻:法院也认可我们的诉求,认为国家有违宪之虞,依职权声请释宪!”
由伴盟代理的跨性别吴宇萱性别变更登记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现行法中要求当事人“摘除性器官”方能变更性别,是对当事人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且相关规定也没有法律授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性别变更的内容、要件与程序,关系着人民性别认同与表达的基本权,但国家却放任法律真空,多年来仅停留在研究案阶段,看不到法制化的终点。
法院考虑到跨性别者的性别自主权长期没有获得国家保障,侵害实在太过,立法者已没有不作为的空间,抵触宪法第 22 条、第 23 条及增修条文第 10 条第 6 项国家应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实质平等之意旨。
针对这段日子许多人对伴盟的攻击与疑虑,我们会在未来好好解释。在这之前我们只强调一件事:法院再一次认可我们的诉求,国家不能强迫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人民摘除器官!
在这个原则下,政府应尽快进行研议与补足法制的匮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