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同居协议,让双方不再被义务束缚,甚至可以单方面解除同居关系。附上相对并相称的责任后,是否能带来更多的快乐?

你有想像过进入一段关系,十年、二十年,都不会因为被“义务”羁绊而让关系成为爱的牢笼吗?

你有想像过进入一段关系,不用再去搜集家暴、外遇的证据或是忍受长期“不违法”的冷暴力,可就自己的单方意愿解除关系吗?

你有想像过进入一段关系,不用再执行传统仪式的繁文缛节,搞得关系各方像商品一般,让关系回归爱的本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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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义务与应该,拒绝关系中养成爱情的钉子户

这样的关系,将“义务”、“你应该”减到最少,更赋予你基本的生活保障,让双方不再能“理所当然”,给予真爱在关系中持续滋养的机会(规定、义务不能使爱滋生),也让无心以爱灌溉关系的人不再肆无忌惮。

当然,这样的关系赋予了更自由的空间,同时,也要求双方都更加投入在关系的经营,谁也不能变成关系中的钉子户。

这样的关系制度,已在世界各国逐渐萌芽,统称作“伴侣制度”,相较传统婚姻制度,为一种新兴、较少束缚的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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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婚姻充满义务,而过多的义务使爱窒息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是近代人们对婚姻的一种直观感受,也是现代不放弃爱情的人们,拒绝轻易进入婚姻的原因之一。近年来许多影视戏剧已开始描述婚姻的现实与沈重面向,而不再加强婚姻被刻意营造出来的童话故事般的浪漫感。

不论东方或西方社会,婚姻在现代社会中,从逐渐下降的结婚率来看,人们选择进入婚姻的意愿逐年降低,而除了最主要原因——婚姻制度与礼俗的繁琐与沈重,使得婚姻变成牢笼或是坟墓般的存在之外,社会也逐渐可以接纳婚姻以外更多元的关系型态存在。

世界各国的伴侣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脉络下产生的,是一种更加纯粹的保障制度,而免去一些看似枷锁的规章。因而,婚姻制度在不久的将来逐渐不再处于垄断、制霸的地位是可以预见的。

婚姻变成爱的坟墓、关系的牢笼,是因为制度本身就不是为了爱而设计的

每个人对“爱”都有不同的诠释,因此很难有一种绝对的定义可以符合所有人对它的感受。但是,对于爱这样的感受是无法用外在的规章去限制而产生的,这应该是人们普遍可以理解的。

人们无法规定一个人要去爱谁而成功,也没办法限制一个人不可以爱谁而得逞,充其量这些限制,都只是促成表面上的假象,实际上当事人的爱与不爱,都是外在的制度与个人理智,难以如开关般随意切换的。

而婚姻中,角色化的情形是特别严重的,礼俗教条中有对婚姻伴侣双方无尽的规范,尤其是婚姻仪式的繁琐与威权化遗留,往往使人喘不过气来。

一个人不能随心展现自己,而是要扮演好被规范的角色,这是一个人一生角色化,或称为物化最彻底的时期。

要扮演好一个媳妇、女婿、父亲、母亲,往往是不可以拥有自己,需要忽视自己的需求、作好牺牲才得以因称职得扮演好角色而被夸奖。

美籍德裔人本主义精神分析学家弗洛姆在《逃避自由》中提到:“伪自我只是一个代理,它打着自我的旗号,实际代表的却是人被期望所扮演的角色。当然人能扮演许多角色,并在主观上确信他是每个角色里的“他”。事实上,在所有这些角色中,他只是别人期望的他,而他却认为这就是他。大多数人的原始自我都完全被伪自我窒息了。”

往往这样的角色扮演,将使一个人忘却自己是谁、忘却怎么去爱、忘却生命的意义。表面看似得到很多赞许,但内心的空虚只有当事人最为清楚了。

另外,细看婚姻法中的规章(民法第 1001 条),伴侣同住与否也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给人自由选择的空间),而想要单方面结束婚姻但另一方不想放手,也需要举证“重大”的事证(长期的冷暴力并未违反婚姻法条例),而很难以状态已经不适合一起生活而离婚,而使婚姻容易长时间陷入一种了无生气、彷佛坟墓般的状态。

(笔者在此认为关系的状态结束需要负起应负的责任,例如赡养费、监护权的分配等等,而非认同不负责任的结束关系。)

我认为,婚姻制度的精神是适合给想安稳共度一生的人实践的(或可以说,适合不管怎样,一生不愿意让对方离开关系的人),而不是适合给想爱的人实践的。因此,单就为了爱,而没有考量适不适合一辈子共守婚姻制度义务的角度,就进入婚姻关系,将会产生许多痛苦。

(同场加映:“30岁,该结婚了?”找到一个人相爱之前,我不结婚

伴侣制度的推陈,使制度成了单纯的生活保障,而不是关系的牢笼、爱的坟墓

婚姻制度的保障是有意义的,也适合部分的人,适合需要有更多安全感跟确定性的人。但是它对于另一部分的人来说过于沈重与死板,加上华人婚礼的繁文缛节,使婚姻双方变得很像两枚商品,一段婚姻关系如同赤裸的交易关系,正也印证了婚姻本质与爱无关的事实。

而想选择更加自由的人、认为爱可以在更加自主的氛围中滋长的人,将会选择其他更加人性且自主化的制度。

法国在 1999 年通过的民事伴侣结合法(或称同居协议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以下简称 PACS),很好地提供给需要人性且自主化制度的人,一种崭新的选择。

以下整理出 PACS 与台湾婚姻制度的对比:(来源:同性伴侣法制研究计画中华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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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多元的社会愿意接纳每一种合意产生的关系,以及各式多元的人们

表格中,可以看到 PACS 本身的精神是更加独立、自主、不角色化,甚至连双方是否身心对对方忠诚,都不放在规章内,彻彻底底彰显了法国人的自由精神。

然而,相信有读者会说,那这样对方根本不需要忠诚或是诚实。但是在 PACS 中,当你发现对方不诚实,没有遵守彼此的承诺时,你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的,而进入双方财产的清算。

因而在这样没有强迫义务的协议下,一个人是否能为自己的承诺负责,得到了最大的考验,没有人逼迫你维系你的承诺、要求你为自己的承诺负责,但是一但破坏了承诺,自己就要面临关系结束的可能。这是一个非常自由与需要为自己负起责任的协议。

而这个协议还有一个特别之处,也就是不论是领养或是亲生,监护权都仅能归属在一位伴侣名下,而没有婚姻制度下的共享监护权(但在关系状态内,双方有任一方子女的共同抚养的责任的,如同对彼此的最低互相照顾义务要求)。

相信又会有读者问,那怎么规范双方要尽抚养责任呢?孩子不就容易因关系破裂而牺牲了?

但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在婚姻制度的要求下,每个双亲真的都被法律要求地做到称职的养育责任吗?法律真的有办法“规定好”一个人的责任吗?硬是要对方尽到养育责任而不离婚时,对方真的就可以执行好责任吗?

当要为一个新生命诞生负起责任、没有任何外在的规定规范时,是不是我们会更加地审慎评估,是否要养育一个小生命呢?评估是否要与眼前的伴侣共同生育呢?

当人拥有了外在的权威、法律存在时,对自身该负的责任便因此开始轻忽了,因而有了那些各种破碎家庭中的不幸孩子。

在这个制度下,当一个人决定抚育一位孩子时,就需要具备一个人独立把孩子养大的决心与责任感,这对孩子来说是多麽强而有力的爱呀!

这样的同居制度设计本身,跟爱与义务的牵扯是少的,我个人认为是非常符合人本主义的精神,让关系与爱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过度纠缠,给制度纯粹地成为伴侣双方的生活保障,而不是关系的牢笼、爱的坟墓。

允许单方面选择结束关系(但需要执行分开应负的责任与程序),如同每段恋情一样,这可以使人们同时有意识地维持鲜活的关系、减少彼此在法律、义务的规范下产生的理所当然态度,也同时保障在两人生活中的公民权利。这样的关系是独立、自主、为自己选择负起责任的关系新选项。

“如果⋯⋯存在先于本质是个事实,那么人就该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负起责任。因此存在主义产生的第一个影响就是让每个人归自己所有,并为自己的存在扛起所有的责任。”——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沙特

因此,真正的负起责任的是每一个个体本身,而不是由规章制度逼迫人们,那样不叫负起责任,顶多就是用公权力逼迫对方就范罢了。

然而,愿意全然承担起责任的个体是少数,若你不相信你的伴侣或是自己对关系承诺的责任感,请务必考虑进入更有保障、安全感的制度——婚姻中,或是与他人缔结关系时更加谨慎,我想一段彷佛狗血剧的动荡婚姻不是人们最初所想要的关系型态。

所以,了解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关系,别为了赶流行而忽视了自己的真实需求,也别为了遵循传统而随便了自己的承诺呀!

不论我们选择了婚姻制度、同居协议、一般情侣,愿我们都能被清醒选择的关系所滋养!也期待同居协议在不久的将来在台湾落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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