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搜集配偶出轨证据,哪些行为其实可能触法?相关法律讨论,一起了解!

如果今天怀疑配偶外遇却苦无证据,因此找来了征信社偷偷跟踪或搜集配偶的出轨纪录,也据此提起了民事的离婚诉讼。此时对方反而提告妨害秘密罪,难道说为了证明伴侣不忠的一些行为是犯罪吗?想方设法录下配偶车上的声音或影片,不行吗?

真的有可能犯罪呢!就让我们来说说上述行为为什么可能触法。 

我国法律将“隐私”列为个人值得保护的权益之一,因此,“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会构成刑法第 315 条之 1 第 2 项的妨害秘密罪。

法律条文很简洁,但是怎么样才算是“非公开活动”呢?法院在个案判定时,会遵循一个大原则,称为“合理隐私期待”,也就是每个人可以“合理期待”这是个人“隐私”的活动,就是“非公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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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句话:无故窃录他人能“合理期待”是“隐私”的“非公开活动”就是妨害秘密

接下来,什么样的隐私期待怎样才算是“合理”呢?总不能在大街上嚷嚷却主张路人听见是侵犯隐私啊!

合理的隐私期待可以区分成主观与客观两个层次,主观上必须“不想让别人知道”、客观上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行动”,这样子才能去主张合理的隐私权。主观部分很直觉但难以验证,所以必须观察有没有进行客观上合理的保密措施。

例如,如果想主张自己跟他人谈话内容是合理隐私,除了自己“不想被知道”的意愿以外,谈话时至少也要选个比较没人听到的地方。在公共场合大声交谈,客观上一点都不是合理的保密行为。

重点一句话:合理隐私期待须符合主观上不想让别人知道、客观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两个条件

只是这样一来,只要在公共场合就没有隐私权吗?

上面说到如果在公共场所大声谈话,确实很难主张交谈内容受隐私权保护。但其实在公共场合,人们还是有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在通常的社会观念中,即便是公共场合,人们也会觉得持续地注视、监看、监听、接近他人,算是一种骚扰。因此,大法官第 689 号解释说明即使是公共场合,人也有不被持续跟拍、摄影的隐私权。

重点一句话:公共场合仍然有最低限度的隐私权

那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录下配偶车上的声音或影片,会是犯罪吗?争议点在于车子内的行为,到底算不算非公开活动呢?

实际上,已经有过把“车内”认定为客观上合理保密措施的判例。因此车内的人有合理隐私期待可以主张隐私权,如果擅自窃录车内活动,就会构成妨害秘密罪,例如偷偷复制车上行车纪录器的画面资料、找征信社拍下了配偶在计程车中的出轨行为等等。 

重点一句话:车内活动属于非公开活动,为了出轨搜证窃录可能构成妨害秘密

现代社会人们养成了以各种形式纪录自己与他人活动的习惯,但是无论是记录生活、还是任何搜证行为,都还是要注意不应侵犯他人合理的隐私权,以免触法。为了搜集出轨证据并不是窥探另一半及他人隐私的正当理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