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 27 日,中选会根据合一行动联盟的理事长彭迦智先生提出的“六天思考期”进行公听会讨论。彭迦智表示“增加堕胎前六天思考期是保障妇女权益”,但却又不停强调“思考期是降低堕胎率的关键”、优生保健法实施后“台湾生育率下降令人忧心”等论点。在这背后,妇女权益真的有被保障吗?这样的提案又有什么样的人权瑕疵?

2020 年 3 月 27 日,中选会继 2019 年十月“八周心跳法案”后又再次举办人工流产法律修正听证会。这次的主题是根据合一行动联盟的理事长彭迦智先生提出的“六天思考期”进行讨论

“你是否同意,优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项,应增订第七款条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健康之急迫性者外,于施行人工流产前,应有六天思考期,并由政府委托社福单位及医界,协同安排谘商辅导等评估,并需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隐私权。’”

彭迦智以强调“增加堕胎前六天思考期是保障妇女权益”为讨论起始,发表他之于此提案的想法。于是,我们今天就透过这场听证会的不同立场意见,思考在人工流产、六天思考期之上,妇女的权益问题。本次纪录正方代表为彭迦智、尊重生命大联盟执行长陈清龙;反方代表为李荃和律师及清大林昀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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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迦智:有六天思考期,才是保护生命自主权及女性权益

“当女性发现自己确定怀孕的时候,在经过六天思考期,再决定是否进行人工流产,这才是保护生命自主权,同时也可以慎重保护胎儿生命权益。”

彭迦智在本次提案中一再指出,六天思考期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胎儿生命自主权,以及真正的女性权益。他提到,国内妇女团体经常引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来反对六天思考期,但这是在没有考虑台湾社会状况及需要的反对,“这才是侵害妇女权益”:

“台湾有相当多的妇女是在婆家、丈夫或男朋友的强迫下堕胎。在这种社会状况下,谈妇女自主性,反而戕害弱势妇女权益,并且使法律遭到滥用。许多妇女遇到这种状况是很无助的。”

以这样的背景延伸,他认为妇女目前在堕胎与否前,相对没有获得充分的资讯,这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然而于此同时,他却也不断强调“思考期是降低堕胎率的关键”、优生保健法实施后“台湾生育率下降令人忧心”等论点:

“从民国74年优生保健法开始实施迄今,大约三十五年的时间,台湾社会有许多改变,最明显的就是生育力严重下降,性泛滥及高离婚率等。台湾的最大堕胎潮,是发生在处于不同压力下的成年妇女。台湾社会生育率逐年下降,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等人口结构问题正在形成。也因此担忧人口问题将影响经历发展,教育平衡,以及增加社会负担等问题。”

六天思考期在“提供充分资讯”的前提是好意,但“透过法律强制执行所压迫到的妇女身体及心理压力”他完全没有提及,反而是以“生育率低落令人忧心”作为主要论证依据。此外,他也强调主文提的“辅导谘商”这四个字,应该“以保护胎儿为目的,并鼓励妇女继续妊娠”。

这些论点,都让我们不禁提问,这项法案修改提议背后有真正符合自由价值、并考量到妇女的权益吗?以及当它今天强调要以“保护胎儿为目的”作为前提,是否就表示在两相权衡之下,仍认为需要牺牲妇女自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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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大联盟执行长陈清龙:“堕胎就像黑道杀人一样,死刑犯的权利都比胎儿高”

接着我们可以继续看到正方代表尊重生命大联盟执行长陈清龙的论点。

“因为立法委员、民意代表有选票的压力,因此关于这种生死问题,应该交给全民公投,这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陈清龙先是强调“妇女权益很重要,我们也很支持妇女”,但基于“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妇女是被迫堕胎的”,因此有这六天思考期,将可以让他们获得充分的资源协助。

反之,他认为胎儿的权益反而受到严重的歧视:

“为什么台湾现在堕胎率会这么高?就是因为优生保健法保障当怀孕会影响她的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者可以堕胎,这是一个自由心证。请问,哪一个人怀孕不会影响到她的整个家庭、心理?这是自然而然的嘛!这有什么好疑义的?”
“我们现在反而是对于胎儿的人权非常的歧视。我们现在可以坐在这边,难道不是从胎儿开始吗?孩子一出生时,我们是说他一岁了。因为在母亲肚子里,他已经有生命了。你不能从中间截断,说人权从出生才开始,这是一个良心问题。”
“经过六天思考期谘商之后,她要堕胎,悉听尊便。这个不会影响什么人权、自主权啊!”
“未来我们还要废除死刑,死刑犯的权利都比胎儿大了多少啊?把胎儿杀掉只要一个个人的自由心证,‘这个会影响我心里,就堕胎’,但判一个死刑三年五年下不来。所以说,堕胎是杀人,胎儿是人命,请注意这点,谢谢。”

陈清龙对此认为,妇女自主权不是没有上限的,因为“人命是大事情”。他甚至将堕胎比喻为“暴力行为”,与黑道无异。总结而言,六天思考期是希望能唤起大众的“良心”,尊重胎儿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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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荃和律师:“法律是要改善社会问题,不是要增加对弱势者的歧视”

至于这样的思维到底有什么问题?反方代表李荃和律师劈头就提到:

“人权事项可以有限度地公投,但今天提出的人权事项,不能够侵害到孤立又分散的结构少数。我们一直在思考的一件事就是,女性在这件事情上会不会是孤立又分散的结构弱势少数?也就是你会不会增加对女性的不当负担?”
“或许有些人会认为说,不过是六天思考期,反正要堕胎,多六天会怎么样吗?大家可以想像一个情况,现在最常见是口服堕胎药,在医学上七周左右使用比较适合及安全,超过七周则建议手术,时间越长手术风险就会越高。大家可以思考一个个案的情况是,当我今天怀疑我怀孕了,可能都已经五周六周了,我只剩下一个礼拜,我还要去遵守六天思考期?”

他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考,我们今天当然都同意教育资讯的提供要很完善;但今天的问题是,我们要不要用法律来强制这件事?而且是用公投方式去促使修法?这样的行为,是否是一种对生命自主权的限缩?

“你问‘我们要决定一条生命的生死,难道六天会太多吗?’我的意思就是‘六天当然太多啊!’大家都有点窄化了一个女性在决定要不要生育,她个人自主的考量。我们好像都当作说,她都不懂,我们一定要多教育她,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发现我要怀孕了,我再去妇产科,医师确认完还会再予以评估,一定都经过深思熟虑。”

所以这件事该不该由国家来决定?

他最后提到,他相信法律制度是为了要去改善社会问题,不是要增加对他们的歧视。也许你没有这个前提,但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法律规定会是一种不自觉的歧视跟压迫。而这个法条适用的结果,是压到性的,只会加注在女性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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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林昀嫺副教授:“国家不能因为女性在传统上负担生养责任,而擅自限缩堕胎权”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反方清大林昀嫺副教授的说法。她针对本公投提案的瑕疵提出讨论,认为提供资讯或谘商的本意都是对的,但是不是用该用法律去强制?这应该是两件事:“按照提案人的说法,今天若这个谘商是以减少堕胎为目的的话,而且又是强制,非常有可能伤害妇女的自主。”

“修法需要整体的考量。目前优生保健法中有一条规定,已婚妇女要施行人工流产要配偶同意,有不当限制已婚妇女的嫌疑,我认为比较需要修的反而是这个。”
“一个怀孕的人要做人工流产,有配偶的支持是最好的。但问题是,用法律强制一定要有被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产,这是另外一回事。我们如果去做比较就可以发现,提案人提到的欧美法律,大部分都已经没有需要配偶同意了。”
“美国在90年代,就已宣告‘人工流产要通知丈夫’是违宪的。怀孕过程的漫长与不舒服,都是由女性来承担。国家不能够因为女性在传统上是负担生养责任,而擅自去限缩堕胎权,应该给予女性更多支持。提供给女性更多资讯是对的,但是否一定要法律强制六天呢?”

据此,反方立场一再强调,提供资讯是好的,但若使用法律强制堕胎前的“六天思考期”,不但会在身体与心理造成女性的负担,并且是一种以法律限缩堕胎权、是对妇女造成的歧视与压迫行为。

人工流产议题不只是单一的胎儿生命权考量,它背后往往涉及包含当事人的身心状态、社会资源等更深更广的层面。我们拒绝以生命权益、仗势保障妇女选择权为由,实际上则是管束女性子宫、压抑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堕胎公投提案。

我们也关注,对于一个堕胎妇女而言,想拿回自主权益,但一方面又希望获得社会及情感上更多的支持与援助;一次人工流产的现场,往往是更复杂而混乱的组合。要陪伴她们走过这条路,比起不断想修正人权倒退又思虑不周的法案,我们应该提出更全面且能真正关注到这群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