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在法律上提出离婚?分居可会是其中一个理由吗?在法律上,你们必须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不知道你有没有听闻过夫妻分居然后离婚的新闻呢?难道夫妻不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就可以离婚吗?但怎么也常常听说夫妻分居了但始终没有离婚。究竟,可不可以因为分居而离婚?

其实,“分居”只是一种状态的描述,而夫妻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分居。因此,离不离婚这件事当中,重要的是那个“原因”,夫妻之间不住在一个屋檐下只是结果而已。

法律怎么规定?听说夫妻有“同居”的义务?

民法第 1001 条确实规定夫妻互相对另一半有“同居义务”,但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种,像是配偶长期到外地工作、出差或旅行。因此法条上又特别说明“有正当理由而分居”不违反夫妻间的义务。

所以,单纯告诉法院“分居”的事实,并不属于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也就是说“单纯分居”并不是法官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不过,我们却会在法院判决的实际案例看到,分居了 2 年、5 年、有的甚至只分居了 6 个月就可以判准离婚。这些情况到底为何可以离得了婚呢?

重点就是分居的原因。毕竟法律都规定了有正当理由分居是很合理的事情,但如果分居原因恰好是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的种种事由,那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离婚。

所以,什么“原因”可以请求离婚?

首先要瞭解,当夫妻在分居的状态下,其中一方受不了而想要请法院判决离婚时,必须撰写起诉状。而在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栏位,就必须说明分居的原因或理由为何。

这个理由是否属于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所规定之法定事由?像是,对方恶意遗弃、对方生死不明已超过三年、对方有家暴行为等等。又或者有民法第 1052 条第 2 项“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因此,法官主要是参考原告所主张的离婚事由是不是民法第 1052 条所规定的 ,再来讨论夫妻间感情状况是否已经难以回复,而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并不是单纯“分居”就可以离得了婚。

简单来说,分居多久不是问题,分居背后真正的原因才是问题所在!

另外还有个小提醒,民法第 1052 条第 2 项但书有特别规定,如果“原因”明显要由其中一方负责时,只有另一方才可以请求离婚。也就是说,主动先分居、失联、不愿意回家的那一方,无法主动离婚。若向法院诉请离婚,很可能会被驳回喔!

分居,是夫妻分开不住在一起的事实,但背后原因各不相同,有些合情合理,有些则是婚姻已经无法维系。而若你有过因为分居想离婚的念头,代表着那个原因可能已经让伴侣间感情出现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谘询,瞭解自己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