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女同志希望能和同性伴侣结婚,但被法官明确拒绝:“在香港,婚姻一词在解释《基本法》时,一向是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异性伴侣。”

一名代号 MK 的女同志去年就香港政府未成立机制容许同性伴侣民事结合提出司法覆核,是香港首宗同性婚姻司法覆核。

周家明法官 10 月 18 日裁定败诉,表明呈堂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港不断变化的或当代的社会需要和环境须将《基本法》中“婚姻”一词理解为包括同性婚姻。

申请人 MK 为一名 29 岁的女同性恋者,她与其同性伴侣已同居两年,两人均是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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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早前要求法庭裁定现时法例不允许同性结婚,以及政府未有提供民事结合等机制以承认同性关系属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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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法官指政府拒绝她的同性婚姻,或没有提供承认同性关系的法律框架,并没有侵犯 MK 的宪法权利。

周家明法官指,现时香港婚姻法并不承认同性婚姻,香港亦从来没有承认或允许同性婚姻。

《基本法》第 37 条规定,香港居民的结婚自由应受法律保护,条文虽然无指明婚姻概念是仅指异性婚姻还是包括同性婚姻。但基于 1990 年 4 月 4 日颁布《基本法》之时和 1997 年 7 月 1 日《基本法》生效之时,香港法律并未规定或承认同性婚姻,当时亦无仼何国家承认同性结婚。而且《香港人权法案》订明只有异性伴侣的婚姻权受保障。

周家明法官续指,虽然现在在世界某些地方,婚姻一词可能被理解为适用于同性伴侣,但他认为,在香港,婚姻一词在解释《基本法》时,一向是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异性伴侣。

周家明法官同意《基本法》是“活的文件”,旨在合符变动的需求和环境,其含义亦不应由起草人员实际想到的内容来定义。他认同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对法例,包括《基本法》,给予“更新解释”。

周家明法官表示接受国际上承认同性婚姻的事态发展,知道目前有 26 个司法管辖区允许同性婚姻,另有 16 个司法管辖区允许民事婚姻或注册合夥。但他指出,显而易见的是,在香港对于是否应该承认同性关系,公众意见分歧很大。

周家明法官表明,呈堂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港不断变化的或当代的社会需要和环境须将《基本法》中的“婚姻”一词理解为包括同性婚姻。

他强调,如果法院要“更新”“婚姻”的定义以包括同性婚姻,会变相在一个基本问题上引入新的社会政策,将带来深远的法律、社会和经济后果和影响。

周家明法官在判决书最后指出,法庭留意到社会对于应否准许同性伴侣结婚或参加民事婚姻、注册合夥关系或其他法律上认可的地位,以承认其关系,存在不同的声音。他强调法庭不会对相关的社会、道德或宗教问题发表任何意见,只会就提出的问题采取严格的法律观点作裁决。

周家明法官指政府须全面的检视相关问题,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特定条例、政策或决定等,基于歧视(或可能是其他理由)在不同时间被交到法庭上受挑战,从而浪费的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