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看起来复杂的剩余财产问题,其实可以透过这些简单步骤一起来厘清。如果不能继续相爱,离开时,我们也要互不亏欠。而这是一件重要的议题。

不能继续相爱,离开时也要互不亏欠

决定离婚后,双方都应该拿回属于自己一部分。努力为婚姻付出、照顾家庭,但没有财产的一方,可以透过“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分配另一半的薪资财产。感情很难理得清楚,但是夫妻间的财产,我们可以一起来厘清。

婚姻双方的财产制度,可以分为三种:“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及“分别财产制”。这些复杂的名词让人看得心里害怕,不过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会直接以“法定财产制”作为双方的夫妻财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遵守“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第 1030 条之 1 第 1 项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二、慰抚金。”

简单的说,从财产的角度来看,两人一起经营一段婚姻,就像合作开公司,婚姻期间的收入应该共同拥有、负债也应该共同承担。一旦决定拆夥,这段时间“余额”也应该由双方平分。不过,来自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财产(如他人赠予)、以及慰抚金,不算在平分的范围内,要先扣除喔。

举个简单的例子,进一步了解“剩余财产请求”:一对准备离婚的夫妻,丈夫的婚后财产 1100 万元,婚姻关系存续中负债 20 万元;妻子的婚后财产 330 万元(含继承 50 万元),婚后无负债。透过三个步骤,我们就能计算出谁可以请求、请求多少。

步骤一:先计算双方各自有多少余额(剩余财产)

丈夫的婚后财产有 1100 万元,扣掉婚姻期间的负债 20 万元,还有 1080 万元妻子婚后财产 330 万元,没有负债,但要扣掉继承来的 50 万元,所以是 280 万元。

步骤二:双方余额相减,再除以二

丈夫的 1080 万元,减掉妻子的 280 万元,差额有 800 万元这 800 万要由夫妻平均分配。也就是 800 万元除以 2,每人 400 万元。

步骤三:财产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请求权

婚姻关系结束时,比较有钱的一方应该负担比较多的责任,因此财产少的一方可以请求财产平均后的差额的一半。在上面的案例中,妻子就可以向丈夫请求这 400 万元

此外,“剩余财产请求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民法第 1030 条之 1 第 4 项规定:“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也就是说,从知道剩余财产差额开始计算,两年内必须提出请求。就算一直不知道差额,请求权也会在离婚后五年失效,一定要特别注意!

“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为了保障离婚后经济较弱势的一方而设立的。因此,离婚协议书最好明确约定如何分配,又或是完成离婚登记后请立即行使您的请求权喔。当然,如果对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是在实际用到的时候发现困难,别忘了,85010 一直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