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权走过半世纪,同志们翼望的是能真实地活在日子里,而非把生活的希望放在虚幻的未来,与迟迟未来的法条里。

台湾在妇运长期的努力下,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改革,已获得诸多成果,逐步削弱婚姻作为异性恋父权的机制,让女性在法律层面取得政治正确的位置。

但是,婚姻却持续作为异性恋霸权的压迫,将非异性恋者排除在亲密公民权的制度保障外。同运努力不懈地挑战异性恋至上主义,批判法律偏袒异性恋者,压迫非异性恋者的性别认同。本文欲爬梳台湾婚姻平权运动史的艰辛历程,冀望 2017 年是台湾婚姻平权元年。

推荐阅读:写在婚姻平权二审终止后:歧视底下,将死去的叶永鋕与杨允承们

1958 年,一对女同志伴侣投书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请求办理公证结婚,遭驳回。1986 年,一对男同志伴侣(祁家威与他的同性伴侣)登门挑战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请求办理公证结婚,遭驳回。

2003 年,总统府人权谘询委员会通过“人权基本法”草案。在第二十六条“结婚权与组织家庭权”的内容明确指出:“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结婚与组织家庭之权利。同性男女所组织之家庭得依法收养子女。”条文进一步说明:“同性恋观念已渐为世界各国承认,为维护同性恋者人权,爰规定同性男女组成家庭,得依法收养子女。”

即便草案条文通过总统府人权谘询委员会,却走不出行政院大门,胎死腹中。2006 年,民进党立委萧美琴在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获得 39 位立委连署响应,却被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民进党立委王世勋等 23 位立委退回,过不了程序委员会。

推荐阅读:婚姻平权小蜜蜂的实践:亲爱的路人,聊聊婚姻、伴侣法、同志伴侣法吧

2012 年,民进党立委尤美女为响应一对男同志伴侣(陈敬学与高治玮)在台北市中山区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结婚时遭拒,进而转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之事件,提出《民法》亲属编第 972、973、980 条修正草案,将结婚者中性化。从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修正为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期望让同志族群可以依法结婚。

2013 年,民进党立委郑丽君回应伴侣盟的“多元成家”方案,内容包括婚姻平权、伴侣制度、多人家属,提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虽然仅有“婚姻平权”修正草案顺利通过立法院一读程序,并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议,却因当时的召集委员国民党立委廖正井恶意搁置法案,坚持不排入议程。婚姻平权修正草案延宕至 2016 年初立委卸任,因届期不连续原则,无疾而终。

2016 年,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国民党立委许毓仁、时代力量党团为响应台大外文系教授毕安生,因思念其相伴 35 年的同性伴侣曾敬超,选择在家中自杀,坠楼身亡,引起台湾社会一片哗然之事件,分别提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婚姻平权迈入白热化阶段。同年 12 月 26 日,立法院首度实质审竣婚姻平权草案,最终以两个《民法》修正共识版本送出委员会。分别为民进党立委尤美女版本、国民党立委许毓仁版本、时代力量党团版本之修正整合版本(包括五条条文:971-1、972、973、980、1079-1条)与民进党立委蔡易余提案之修正版本(第八章同性婚姻之三条条文)。法案顺利送出委员会后,接着还有党团协商、二读、三读。

推荐阅读:写在幸福盟抗议婚姻平权后:我爱你同志,只是你不许结婚


(图:翻摄自YouTube《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权》)

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将于 03 月 24 日审理声请人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 4 编亲属第 2 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认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案,并邀请专家学者在宪法法庭进行言词辨论,过程全面直播。

若从 1958 年开始算起,台湾同志族群等待婚姻平权的来临已近一甲子。同志们不能再等了!时至今日,台湾社会有上千对同志伴侣共同生活、上百个同志家庭共同抚养小孩。有如此多的同志家庭因缺乏法律保障,无法承受任何意外风险。婚姻平权,不仅是结婚与否的议题,更是希望让同志族群在法律层面取得政治正确的位置,砍断婚姻作为性别歧视的展演机制。

许多人质疑:“婚姻平权后,就能消灭同志族群被社会歧视的现象吗?”反思台湾妇运不断地重写法律的婚姻与家庭图像,如修正从父姓的父系继承法、夫妻一体等同于夫的夫妻财产制、父权优先的子女监护权分配、从夫居的夫妻住所规定,儿子继承遗产的权利等法律给予男性的特权。虽然社会的实况改变有限,但是女性的社会地位确实提升许多。

婚姻平权亦是如此,虽然社会并不会因为婚姻平权后就突然不歧视同志,但是修正法律即是为消除性别歧视所踏出的第一步。法律不能为偏见服务,婚姻的法律大门必须敞开,让不同组成的婚姻能够平等存在,进一步改写婚姻家庭的意象。

推荐阅读:变态滚出去!反同游行现场:你们知道吗,歧视真会杀人


(图:翻摄自YouTube《2014同家会募款短片》)


(图:翻摄自YouTube《多元成家 牧师、活佛今为不同宗教同志信徒证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