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孕妇在职场中总受到许多不公平的对待,准妈妈们别让别人欺负你,在这里就弄清楚与安胎假有关的条规,好好争取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权利吧!

渥曼妮的姊姊,从得知怀孕以来,一直很小心的呵护着肚里的小宝贝,也总是定期做产前检查。这天产检时,医师觉得胎儿的状况不是很稳定,建议她请几天假,在家好好安胎休养。姊姊向老板说明后,老板却跟她说现在请的安胎假,必须从未来的产假中扣除,而且是不发给薪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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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令渥曼妮想起公司里另一位同事不久前发生的经历,因为她身体本来就比较虚弱,好不容易怀孕,却在短短几个月后不幸流产。身心都受到打击的她,想要跟老板请几天假在家休息,老板说流产不是生产,所以不能够请产假,而要求她请事假。

渥曼妮忍不住心想,这样的制度真是不合理也不近人情。被医生告知需要安胎,对妈妈来说是很令人担忧的一件事,流产的打击更不在话下,难道都还是无法安心的休养吗?

其实法律对于怀孕中遇到的这类情况,也是有注意到的喔!以渥曼妮姊姊的情况,法律规定如果医生诊断需要安胎休养的人,在治疗以及休养期间的请假,是并入病假计算的。所以安胎假的时候,应该比照病假的规定,是支领半薪的。

而法律对于流产也是有相关保护的。怀孕三个月以上的话,流产是应该要停止上班的,而且有产假四星期;怀孕两个月不满三个月流产,也应该有产假一周;而未满两个月流产的话,还是有五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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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条文(节录部份相关法律条文)

安胎假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 15 条第 3 项:
受雇者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流产假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 15 条第 1 项后段:
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

请假薪资之计算
劳工请假规则第 4 条: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经医师诊断,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劳动基准法第 50 条第 2 项:
前项女工 (指分娩或流产之女性受雇者) 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 (指分娩产假或流产假) 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促进措施雇主不得拒绝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 21 条:
受雇者依前七条之规定 (即第 14 条至第 20 条) 为请求时,雇主不得拒绝 。
受雇者为前项之请求时,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